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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知识屋主一房二卖,最终引火烧身


案情回顾

签订合同还付了定金,卖家却故意拖延不办手续,还将房子卖给了另一方,黄小姐在前年买房时就有此遭遇,最终她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年12月,经房地产中介公司居间介绍,黄小姐与卖家陈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黄小姐购买卖家陈先生拥有产权的房屋一套。合同载明:“买方或卖方如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等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逾期超过十天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按总成交价的30%支付违约金,且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应向经纪方支付的买卖代理费。”当天,黄小姐就按照合同约定向卖家支付了定金5万元。可是,卖家一再拖延,合同约定期限已过其仍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办理注销抵押等手续,导致涉案房屋无法交易过户。

年3月,黄小姐委托房产中介向卖方发出《催办函》,要求卖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地产转移手续,但卖方仍是故意拖延,并恶意以涉案房屋存在法院查封风险为由而不与黄小姐办理房地产转移手续,只是于年5月向原告返还部分定金。后经黄小姐委托律师调查,卖家陈先生已将涉案房产转卖第三人。

事后黄小姐为维权和挽回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卖家返还定金,支付30%违约金和中介代理费。案件经一审、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黄小姐全部诉讼请求,后该案进入了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即卖家未全部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黄小姐遂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被执行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立案侦查。

点评

卖方显然是在房价高涨的背景下由利益驱使将房产转卖至第三人,在这个案件中,卖房人的恶意显而易见,但因买方调查时间过晚,给予了卖方将涉案房屋转卖至第三人的可乘之机,致使买房人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事实上已经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作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双方不能交易的过错在于被告即卖方,作为卖方即使想获取再大利益也应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将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非但得不到利益还将承受巨大损失。而作为买方,为保证其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及时调查核实卖方情况,在卖方有出现违约风险情形或意向的第一时间,应及时调查标的房屋动向,做好证据固定及保全工作,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息来源

珠江时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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