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门

北京城建诉也门案1国有企业身份是否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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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公共管理学博士后

编者按:北京城建诉也门是中国大陆投资者起诉外国政府的第三起仲裁案件,是因建筑工程项目而提起的第一起案件,其意义和价值不可低估。年5月31日,ICSID仲裁庭就本案作出了管辖权裁定,驳回了被申请人也门政府的大部分管辖权异议,本案将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鉴于本案的重要价值,以及本案管辖权裁定所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具有不同程度的普遍性,投资仲裁观察特约请长期研究国际投资仲裁的几位青年学者撰文,评析本裁定。本文为第一篇,将讨论近年来广受瞩目的“国有企业”问题。具体来说,国有企业是不是适格的外国投资者,能否对东道国提起投资仲裁?

中国企业奔赴海外投资,国有企业身份一直是焦点议题,不仅可能在投资准入阶段“折戟沉沙”,而且还可能在投资仲裁阶段“无辜躺枪”,遭受所有制歧视。在北京城建集团公司诉也门共和国[1](北京城建诉也门)案中,被申诉方也门政府即主张,北京城建作为中国国有企业,不仅是中国政府的代理人(Agnt),更实在“貌似真实的商业交易”(ostnsi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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