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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广州区伯案谈现代公民理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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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州区伯案谈现代公民理性思维

---田植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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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表明,在广州区伯涉嫌某案之前,我对于广为人晓的广州区伯并不熟悉,毕竟,虽然现代网络对于信息的扩散能力已经非常强大,但在审查制度下,作为反对权力专断及权力链条肆意妄为的代表,其传播并不能与普通信息相比。作为萌芽并日益壮大的民间控权群体之一,广州区伯无疑是当下宪政思想、公民意识、权力控制的代表之一,其个体本身及其代表的这种控权群体的存在,对于民主思潮的普及、公民意识的培养、社会法治的进步是极具推动力的,从某种角度来说,这种滥觞自基层社会群体并自发表现出来并逐渐影响整个权力体系及权力受众的方式更是社会良性发展的一种旗帜,因为,这种模式恰恰体现了社会进步原因的内生性,这也是世界文明史所体现出来的基本规律。

广州区伯如此,韩寒、贺卫方、陈丹青、李银河、王小波、秦晖们也如此。他们的存在,就像火种一般,给冥冥中徘徊的社会点亮了文明与进步的灯塔。所以,他们的存在,是一种希望,一种踽踽独行的希望。

然而,就在大家饱含着希望向前时,这些希望的火苗在突然的时候一个个被踢落神坛,就在他们倒台的那一刻,伴随着他们的,或者说我们“被灌输”的伴随着他们的,是各种肮脏、虚伪等一系列的贬义词。

于是,我们不禁要问,是谁在毁灭着火种?是谁在推倒灯塔?是公众知识分子们自己吗?还是权力的推手?

从民主发展历程来看,在民主萌芽之初,社会往往通过某一个精神领袖自下而上呼吁和传播民主意识、启迪潜在力量而发展。在这个阶段,权力及其附属链压制民主思维最行之有效的方式便是镇压这个精神领袖,从精神的最尖端粉碎反对者,宗教审判便是最典型的模式。而在中国历史上最常用的方式便是道德责难,这也是当下极左思想者(即网络中所称的“五毛”)最常用的模式,这种道德责难可以概括为回避或者不顾迫害人本身的思想和行为,而是扛起某种道德的大旗(虽然实际内容还不一定与某道德有关),自诩为卫道士与裁判官,以一种高高在上的姿态,对迫害者进行红色罪名(或莫须有的罪名)的批判。严重者,则是为打击异己者,或引诱、或暗计,将迫害者与莫须有的社会不道德行为相关联,毁人名誉、砸人饭碗。

这两种方式,我个人给他们取了个名字,前者叫文革式精神批判,后者则充分利用了国人“春秋决狱”式的思想判断习惯,与臭名昭著的宗教审判无异。春秋决域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法治思想,“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即儒家经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判断标准,所谓“论心定罪”是也,自董仲舒起一直为后世所用。这种思想将对人、事、物的判断统统断之于儒家道德,体现出来的是其他一切思想、行为判断标准都只能作为道德的附庸,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很多人养成了一种思维模式,即凡是道德上高大全的人必定是一切都完美的(不论其为事的能力如何),而道德上一旦有了瑕疵,那么他的思想、学说、成就统统都是可以忽略的。当然,我们不能完全否定这种思维模式,因为毕竟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下,它是有着成长土壤的,但随着社会进步,现代社会下,在宪政、民主、文明、自由成为普世价值的今天,这种思想则好比是压抑人性的魔鬼,它的存在,只会成为社会思想进步的绊脚石。

有人会说,事实上某某人确实嫖娼了,某某人确实如何如何了,其实这还是一种道德责难的思维在作祟。作为理性的法律人,我反对道德责难,呼吁现代公民意识中非常重要的理性思维,其重要原因在于,理性思维一种最重要的方面便是否定道德专断(其实这也可以说是传统法律道德主义思想的一种延伸),即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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